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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農子弟之五福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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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山傍水758
其實繼承人以外的人對被繼承人晚年盡了較多或主要扶養的,我們國家的法律是支援這些人適當分得財產的。中國現實社會中這些問題在民間多數都能合理處置得很好,如兒媳婦扶養公婆,保姆扶養僱主等等。他們雖都屬法定繼承人,但卻都會在最後適當分到被繼承人的財產。本題屬沒有撫育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晚年盡了較多扶養責任的,雖然國家沒專門列出這類人有繼承權。但已在泛指的人群中,即繼承法十四條中"…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可以分給他們適當財產"。更況且其也是繼子女,雖沒血緣關係,也在多年中建立了親人關係。其獲得被繼承人的財產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財產。”繼子女和繼父母如果沒有構成事實上的撫養和贍養義務的,而繼子女對繼父母又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一種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的情形之一。如果其有親生子女和其他繼承人,可以協商解決分割遺產。沒有親生子女和其他繼承人的,繼子女可以繼承其全部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