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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25020252392

    《民法典》第254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主張人防車位是自已投資的,收益歸已所有。但是,絕大部分業主(購房消費者)認為,開發商建造人防車位的成本計入了房價,業主才是人防車位的實際投資者,業主應享有收益權。袁亞雲認為,人防車位的收益權應當透過立法規定歸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現實中開發商往往將車位定價很高甚至與住房捆綁銷售,而業主不願高價購買車位但又有停車的剛性需求,二者之間的矛盾是顯而易見的。”袁亞雲說,因此,他提出的第二個問題是:車位作為一種受限制的物權,如何在開發商和業主之間取得平衡?《民法典》第275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透過文義解釋,可以得出車位的物權屬於開發商的結論(不包括人防車位以及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修建的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但是《民法典》第276條又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可見法律又對車位的物權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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