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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罪的認定標準

    1、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首先要認定何謂重大責任事故。根據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2、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需要認定該罪的主體,即從事某項業務的人。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1)必須是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2)必須具有反覆性、持續性。而這種反覆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覆,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覆;

    (3)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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