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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愛大海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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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籤寶
這個問題涉及到我們刑訴法常說的孤證能否定罪的規則,我們刑事審判中一般不能用一種證據來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我們要求的證明標準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如果口供與客觀事實不一致或者多次供述前後矛盾的,那麼就達不到證據確實充分、犯罪事實清楚的要求,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在部分特殊的案件中,如果透過證據排除後僅剩下孤證(口供),但是該口供與偵查機關已查明的事實一致,客觀情況合理,結論具有唯一性,能夠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也可以作為定罪的標準,但該情況較少。
刑事案件的流程:一般的刑事案件發生,公安機關首先受理,公安機關受理後有權根據線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收集相關的線索材料,調查取證,達到立案標準的進行立案,立案後開展偵查行為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對於案件清楚並符合起訴條件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所以公安機關屬於偵查機關,檢察院在訴訟中作為公訴人參加訴訟,對公安機關的行為具有監督的權利。
要分兩種情況:1、如果沒有實物證據是不能定罪的2、若實在沒有實物,只有一種辦法(雖然很難)就是靠看犯罪人的微表情來判定有沒有說謊,可以請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