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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師在身邊

    一、借條被撕毀,可以馬上報案,儘量保留被撕毀的借條殘留,即使殘留被破壞,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有可能會查明對方撕毀借條的事實。

    二、借條是證明借款的主要證據但不是唯一證據。

    如出借人系透過銀行轉賬給借款人,又註明了是出借款,那麼即使沒有借款,也足以證明存在借款關係及出借人已完成出借義務。

    此外,證人也可以幫出借人作證,但由於證人證言非直接證據,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用以查明借款事實。

    訴訟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如果要求開具借條,如何出借款,如何追償欠款,訴訟時效等,如果有律師把關,那一份證據不足,透過其他證據也是基本可以化解風險的。

  • 2 # 每天學一點法律

      法院在審理事實無法查清情況下的案件時,將會透過舉證責任的分配而進行裁判。根據《證據規定》的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等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民訴意見》的規定:“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需要其他證據的印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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