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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公諫厲王弭謗》"王怒,得衛巫,使監謗者。以告,則殺之"意為:厲王發怒,找來衛巫,讓他去偵探誹謗國王的人。衛巫把自己偵探到的誹謗國王的人報告厲王,厲王就把批評的人殺掉。"以告,則殺之"這應該是個複句,前後分句的主語並不相同,意思是:巫把自己偵探到的謗王者告知厲王,厲王就把謗者殺死。“以”雖然是介詞,但介紹的物件不是“告”,而是省略的“謗者”。所以這裡“以”的意思是“把,拿”---介詞。同樣的用法如:俱以情告。——《世說新語·自新》以刀劈狼。——《聊齋志異·狼三則》其他用法:

    1. 及,連及:富~其鄰。

    2. 依然,順,按照:~時啟閉。物~類聚。

    3. 因為:~人廢言。勿~善小而不為。不~物喜,不~己悲。

    4. 在,於(指時日):“子厚~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卒,年四十七”。

    5. 目的在於:~待時機。~儆效尤。

    6. 文言連詞,與“而”用法相同:夢寐~求。

    7. 用在方位詞前,表明時間、方位、方向或數量的界限:~前。~內。

    8. 用在動詞後,類似詞的字尾:可~。得~。

    9. 古同“已”,已經。

    10. 太,甚:不~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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