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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鑫財經

    不合理也不合法。

    根據勞動法相關內容,在勞動合同中,對於勞動時間和勞動報酬都應有明確條款,而且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如果你所說的加班是指超出勞動合同所規定的,那麼企業無權強迫你加班,更無權因此辭退你。

    但是,在實際的職場中,就是有這樣一些“職場潛規則”,比如,強制加班又不給加班費的,不加班就給你小鞋穿的,甚至在很多企業,加班已經成了一種“企業文化”,一天不加班彷彿就沒來工作一樣,記得看過一個電視劇,海清演的,貌似是《蝸居》,女主因為要照看孩子不想加班,主管不允許,女主對主管說“我每天認真工作,在正常上班時間盡職盡責,完成了我全部的份內工作,為什麼非得加班?不加班就顯得我工作不努力嗎?我認為幹不完活的人才需要加班,我幹完了僅僅為了表示我工作努力才要加班嗎?”但是沒有用,因為拒絕加班,被穿小鞋,調整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地點,甚者調低工資,最後還是請高人支了個招才解決。

    而你這個更過分,直接開除,這肯定不合法,你應該諮詢律師,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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