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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年滿18週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名時,應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不好決定的,應報上一級戶籍管理機關批准。

    (2)18週歲以下的人,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根據本人或者父母的申報即可給予變更。但被收養或者被認領的人,年齡較大的須徵得本人同意,才可給予變更。

    (3)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職工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才可給予變更。

    (4)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處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一律不準變更姓名。

    三、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監護人申請變更名字:

    (1)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機關認定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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