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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關於再婚家庭的財產分割、遺產繼承問題,確實是一個很現實、又很容易產生爭議的話題。

    從題主問題上來看:

    再婚前的房產。再婚前的房產,視同為題主父親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變化,而發生產權上的變化。再婚後沒有增加繼母名字。如果再婚之後,父親的房產上增加了繼母的名字,從常規判定上,可以認為是對繼母的“贈與”。這種情況下,繼母將具有父親房產的部分產權。

    此外,還有另外一種情況:

    房產是題主父親婚後購買的,但是是用其婚前個人財產購買,且僅登記了自己名字。這種情況依然視作是題主父親的個人財產。

    沒有產權的情況下,自然無法對房產進行支配。

    假設題主父親先於繼母去世,那麼繼母將作為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其房產的部分份額。

    按照法定繼承的話,結論即是如此。

    這也是很多老年人,晚年再婚的時候受到子女干擾或者阻攔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很現實。

  • 2 # 依山傍水758

    爸爸與繼母再婚前,就有三套房,那麼這就是爸爸的婚前財產,屬爸爸亇人財產。繼母非房產所有人,當然不能支配爸爸的婚前房。但這不是一成不變的。如婚後爸爸在三套房上都添加了繼母的名字,那說明爸爸願將三套房子與繼母共有,如爸爸將其中n套更改為繼母亇人的名字,那是爸爸生前贈與行為。以上兩種情況都說明爸爸與繼母結婚後,已變更處分了原完全屬自己亇人的房產,而或成共有,或因贈與行減少了自己的份額。繼母因爸爸的贈與而得到房產,自然可以自己支配。如爸爸沒有上述行為,應該說三套房產仍屬爸爸亇人所有。但繼母是有繼承權的。除非爸爸生前已將三套房處理給他人或寫有遺囑指定了其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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