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辨認,在法律上是一種直接證據。依法進行的辨認,可以有力地指控犯罪。
法條連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1、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2、第二百五十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3、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物件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
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4、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5、第二百五十三條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受害人的辨認,在法律上是一種直接證據。依法進行的辨認,可以有力地指控犯罪。
法條連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1、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2、第二百五十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3、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物件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
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4、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5、第二百五十三條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