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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慶雙

    筆者曾從事過多年的農村基層工作,認為題主的題目明顯表述不正確,題主誤把轉包(轉租或叫流轉)說成了轉讓。因為“轉讓”與“轉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轉讓”是指農民不願意承包集體的土地時,把承包權退還給集體經濟組織;而“轉包”則是農民將承包集體的土地再“轉包”給別人。從“轉讓”與“轉包”兩個不同的概念與實際情況相結合來看,題主的題目應該是:農民不願意將承包地轉包,村支書籤字強迫農民轉包是否合法?而不是:農民不願意將承包地轉讓,村支書籤字強迫農民轉讓是否合法?──畢竟村支書不但沒有權簽字強迫農民將承包地轉包,更沒有權簽字強迫農民放棄對集體土地的承包權!

    那麼,農民不願意將承包地(耕地)轉包給別人,村支書有權簽字強迫農民將承包地(耕地)轉包給別人嗎?

    農村集體的土地是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是被上級政府相關部門登記確認的。根據法律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也就是說,農村集體的土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對承包集體的土地擁有經營使用權。

    根據國家對農村土地流轉(轉包)的有關政策規定,必須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土地流轉(轉包)。因此,村支書無權簽字強迫農民將承包地(耕地)轉包給別人。

  • 2 # 李增喜3

    首先肯定的是這個提問有點含糊不清,不能明確表達想提問的意圖。

    農村的土地流轉合同,法人代表不是村黨支部書記,而是村民委員會主任。有關土地的承包轉讓等合同,法人代表一欄是由村委主任鑑字,然後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後才具有法律效用。

    你說的村黨支部書記簽字,但不加蓋黨支部公章,那只是代表他個人的意見。

    在農村,村黨支部的公章和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各有各的用途與效用,很多人混淆不清而亂用,總以為起的效用同樣,這是不正確的。

  • 3 # 鄉野小吏話三農

    這個問題,小吏認為原則上不合法,但是現實上確實存在一些兩難。

    首先,侵犯了農民的自主權和承包權。

    農民對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自主權和使用權,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村支書籤字轉讓,侵犯了農民的合法權利,是違法的,應當認為無效、而且必須得到糾正。

    不要以為這是萬里無一的巧合,有農村經驗的人都知道,這樣的情況非常普遍、非常多。很多時候為了大多人的利益(當然剩下的個別戶也不吃虧),村集體會採取比較強硬的手段,比如有償收回承包權、調換承包地或者替農民當家做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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