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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尹鐸迢

    日本古代官制有以下特點

    1 律令制下 地方行政機構自上而下為國—郡—鄉里 國有國司、國衙、國府,相應的,郡也有行政長官郡司,辦公機構郡衙(也稱郡家),不過似乎沒聽說過郡府的說法。

    2 郡衙作為國衙下屬的行政機構,自然是也有一定行政許可權的。財政方面賦稅管理、軍事方面的軍團編制都要郡衙負責相關事宜。雖然軍隊的編制在郡司,但戰時指揮實際上還是要聽從國司或者中央的安排——這可能與軍團制下捆綁到家庭的軍役制度有關。隨著中央政府財政逐漸陷入窘境、國司的受領化,郡衙的許可權也受到削弱,集中於國司手中。這也許是後來郡司沒什麼存在感的重要原因。

    3 戰國時代,日本的地方行政已經不在是律令制政府的那一套了,歷經了莊園公領制、守護大名制、戰國大名制的一次次洗牌,傳統的律令制地方行政機構根本就沒啥實際影響了——除了地名。

    4 不過戰國時代確實是有“郡司”的,如朝倉氏的敦賀郡司等。但這些應該只是大名們設立的處理地方事務的職務,和律令制下的行政劃分並非一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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