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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歐埋雷

    宋朝沒有像唐、明清那樣的律典名稱,這是一個特例,宋朝只有相當於唐律的《宋刑統》。由於在宋朝和唐朝之間有了一個混亂的五代十國,所以宋朝繼承的法律名稱沒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後周的“刑統”名稱,結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統》。

    後來,由大理寺刻板印刷發行全國,這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不過,《宋刑統》和唐律一樣也是十二篇,除了個別要避諱的字外,內容和唐律竟然基本一致,可見唐律對於《宋刑統》巨大影響。除了大量本朝的詔敕外,也收錄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詔敕,作為參考。五刑制度也是沿用了唐律的規定,其他有關定罪量刑的規定如議、請、減、贖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罰也有了一些變化,如凌遲刑的開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時期。

    《宋刑統》在維護兩宋300多年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發展,鞏固封建社會經濟基礎並促其向封建後期轉變,反映並調整當時諸多社會關係等方面,起到了封建憲典的歷史作用;為中華法統縱向承上啟下、橫向傳流擴廣發揮了應有的效能。《宋刑統》及其註解、韻釋本同是一部較頗為系統完整的古代法律文獻,對於研究中國唐後各代法制歷史以及東亞一帶封建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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