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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健3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清責任,再進行處理:如果涉嫌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對於學生,應當堅持以批評教育為主。反之,老師有過錯的,涉嫌體罰學生,或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連結:《教師法》

    1、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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