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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內配偶揹著自己在外面籤借條,自己縱然不知情,也會因為是夫妻關係而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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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莫名其妙的蛋

    很遺憾,24條並沒有任何改動。只是強調了,不合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可是法律本來就是這樣規定的,特地強調,只是安慰部分吃虧群眾。

    華人太聰明,以前一人舉債,轉移財產。配偶逍遙。債主哭暈在廁所。法律為了保護債主,強行規定夫妻存續期間共同承擔期間產生的債務。即便不合理,也只能如此。 其實我認為,任何規定都不可能完美。應該採取海洋法國家的陪審團制度。由陪審團判定具體案例的性質。

    後來仔細想了想,華人這麼聰明,搞定幾個陪審團還是挺容易的。說不定黑幕更多。還是算了,等待專業人士的合理建議吧

  • 2 # 上善若水89437801

    只有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修正,巨大債務還配偶知情權,只有借款時夫妻共同簽字,配偶另一方才能防範風險,債權人的利益也能保護!強烈呼籲最高法修正24條!!!請大家為了受害者和自己未來不在不知情下被負一輩子也還不清的鉅債廣為轉發呼籲! 不要以為這種事沒輪到你無所謂,只要你還在婚姻中或曾經有過婚姻,說不定哪天你就被負鉅債,一輩子為債奴,然後因為你名下不能有任何財產,一旦你和你的孩子生病只能等死!

  • 3 # 合贊歷史

    先說結論,這個規定的實際執行中非常糟糕。

    在城市家庭中,這個規定的不合理之處就先不說了,就說農村吧,已經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後果。

    共同債務是以共同財產為前提的。但在農村,絕大多數家庭在婚後,都是女方直接到男方家裡生活。而農村家庭一般比較大項的支出,主要就是修房子,老人醫療。老人醫療現在有了合作醫療保險,情況有所好轉,剩下的主要的債務,絕大多數就是蓋房子。加上現在人工和材料價格都比較高,一般農村家庭蓋房子都會背上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債務。

    而在農村以前大家都預設的規則之下,離婚是不能分割財產的,也不用承擔債務。現在的婚姻法規定一普及,大家都知道了,離婚的時候財產要分割,債務也要分割。但問題是,農村家庭最主要的財產無非就是房子,房子是建在男方所在的村子裡的,女方離婚了不能繼續住,也不可能分割帶走。

    為什麼女方離婚了就不能住了呢?因為農村是熟人社會,女方所面對的主要都是男方家庭的同村鄰居和親戚之類的人,離婚了自然要回到孃家去住,或者是到外地去打工,不可能再留在男方家裡居住。

    農村的房子又是不動產,宅基地還是屬於村集體的,房子的流通性也沒有城市那麼高,不可能變現分割給女方帶走。所以,一般女方在離婚時都不會提財產要求,就算是希望得到一些現金補償,多數情況下也是無法執行的,男方嘴上答應,但就是不給,法院也沒什麼辦法。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要已經離婚的女方分擔家庭債務,就是非常不合理的。權利和義務是一體兩面的,享受權利才承擔義務,承擔義務才享受權利,既然不享受權利,自然就不用承擔義務了。

    現在的情況是,權利雖然有規定,但是是空頭支票,根本不可能執行,反而還要承擔義務。之前最糟糕的案例甚至有,男方在離婚前瞞著女方在外面欠下的賭債,也要女方承擔,而法院還支援男方的這種訴求。

    2016年的一個案子裡,是男方為了給父母治病,瞞著女方在外面借了五萬元的債務,離婚後自己無力償還,就要求女方承擔。這按照農村的邏輯,顯然是非常荒謬的。

    道理很簡單。因為農村多數情況下,父母的養老、醫療都是由兒子承擔的,嫁出去的女兒原意就分擔一些,不願意承擔也可以,大多數人實際上是不承擔的。所以,離婚前的夫妻雙方不承擔女方父母的養老和醫療,只承擔男方父母的養老和醫療。那麼相應的,男方父母醫療和養老導致的債務,在離婚後就應當由男方承擔,而不應當讓女方分擔。實際操作中,以前這個債務一般也都預設為由男方負責償還,現在等於也要女方負責償還一部分。這自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這些類似的事情弄得現在一些農村家庭,女方長期受到家庭暴力影響,但是因為害怕離婚後還要承擔男方的債務,只能忍氣吞聲,繼續湊合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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