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務條例》中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2、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3、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4、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5、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另外,《宗教事務條例》中第四十二條規定: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傳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經登記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宗教事務條例》中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2、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3、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4、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5、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另外,《宗教事務條例》中第四十二條規定: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傳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經登記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