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隨著資金流轉量的增大,導致很多自然人之間形成借貸關係,那麼對於自然人之間約定的利息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民間高利貸是否受法律保護,民間高利貸何時構成違法行為,民間高利貸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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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融關婚姻家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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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鄭州老樑貸款匯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一個問題,在民間高利貸中,違法和犯罪是兩個概念。
一般情況民間借貸屬於民事行為,民事案件,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保護以及約束。
咱們看具體規定: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返還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從這裡能看出對利息規定的一個區間差,那麼在約定年利率超過24%且不超過36%的怎麼處理呢?
自然人借貸雙方約的的年化率超過24%且不超過36%的,如果該部分利息已經支付,視為借款人對借款利率認可,出借人可以不予退還。如果該部分利息尚未支付,借款人可以繼續拒絕該部分利息。
所以,我們也不難看出,單純在民間借貸當中,法律對借貸雙方給予利率約束,超過紅線即為違法行為。對於高利貸是否屬於犯罪,要看借貸期間有無發生犯罪行為和犯罪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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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程度觀察
首先告訴您什麼叫做“高利貸”: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它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之前,在現代銀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間放貸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據《中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
在回到您所提的問題,高利貸是否就一定是違法犯罪?
答案是,違法!但不犯罪!高利貸違反的是《民法》類的法律,只有違反《刑法》的才叫犯罪,所以高利貸本身並不犯罪。
單純的高利貸行為本身不涉及違法犯罪,但實際上高利貸往往還伴隨著其他行為以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所以,有以下6種情況時,高利貸就涉及違法了:
一、非法經營罪
如果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會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本罪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達到200萬以上符合立案標準。
二、高利轉貸罪
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且違法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
三、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多次騙貸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高利貸活動中,高利借貸再高利轉貸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就是找他人借了錢,再將這筆錢以高利貸的形式轉借出去,達到一定金額就屬於違法。
五、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個人吸收20萬,單位吸收100萬符合立案標準。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
六、刑事犯罪
高利貸行為極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其它刑事犯罪。實際案例中,債務人向他人高利借貸,後因各種原因還不上利息,而法院也不予支援。一些債權人便會委託一些非法討債機構,在利益的驅使下以恐嚇、威脅、綁架、毆打等方式來逼迫債務人支付利息,這時就不是簡單的高利貸行為,而是刑事犯罪了。
如強迫借款人低價以以房抵債、以物抵債的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借款人及其親屬的故意傷害罪;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等等。
從法律上來講,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是法律不認可不保護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即使支付了也可以法院申訴要回。即使如此,不管有沒有違法行為,大家最好都不要涉及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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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京股權律師張特
高利貸會犯法嗎?網上一搜一堆,我就不贅述了。不過,我突然想到,高利貸是有歷史傳承的。
《史記》:漢景帝前元三年(公元前154年),西漢王朝爆發了“七國之亂”。朝廷向富戶借錢打仗,因為局勢不明朗,只有一位母顏氏願意傾囊相助,不過要求回報十倍的利息。三個月後,戰爭結束,母顏氏本金翻了10倍。這大概是有文字記載的最早的高利貸了。
南北朝的北魏時期,許多人因借高利貸而傾家蕩產,北魏統治者認為高利貸已影響到了社會和諧穩定,於是便規定貸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100%。
隋唐時期,朝廷設定了一種叫“公廨本錢”的專款用於官方發放貸款,有點類似於現在的銀行。公廨本錢由各州令史經管,借出五萬本錢,每月收取利息四千文,年息約達100%。
宋朝前期的貸款利率普遍維持在100%左右,直到宋神宗時期開始了王安石變法,其中有一項《青苗法》,讓官府在夏秋糧食青黃不接時放貸給農民,幫他們渡過難關,並且只收取20%的年化利息。
元朝時期,蒙古貴族出錢委託善於經營的中亞商人經營商業和放貸,謀取高額利息。他們發放的高利貸叫“斡脫錢”。這種高利貸,年息100%,次年轉息為本,本再生息,時稱“羊羔利”、“羊羔息”。從明朝開始,現存史料上記載的貸款利率多半維持在20%-36%之間,當然也有更高利息的。
高利貸也是一種借貸的行為,不過,現在出來很多套路貸,本質上已經不是借貸了,而是各種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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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精選好內容
昨天,貸德到看到這樣一則訊息:
欠下200多萬高利貸,導致家庭破裂的鄭某。為了躲避討債,他隻身逃到上海。精通吉他彈奏的來滬後在一家音樂培訓中心兼職做吉他老師。
今年3月,鄭某在走投無路下萌生了以學員生命安全為要挾敲詐家長的念頭。“我其實就是嚇唬他們,根本沒有同夥,所有事情都是我一個人做的。
我從沒見過像凌家這麼好的房子,他們一定很有錢。”鄭某坦言在去了凌先生家後,見其家中住宅寬敞,裝修氣派,覺得凌先生家境殷實,遂選擇了對凌先生進行敲詐。
說實在的,貸德到覺得挺可惜的,好好的一個那麼有才華的人,怎麼就變成了敲詐勒索的犯罪分子呢?
說到底還是負債累累讓他喪失心智,鄭某欠了高利貸,本來是個受害者,卻為了償還高利貸成為了施害者,希望大家在受害的時候,及時尋找法律的幫助,而不是鋌而走險,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那麼,我們該怎麼識破高利貸,避免受害呢?跟隨貸德到,一起來看看:
1.要求您授權他們全權辦理房屋等不動產抵押手續的。
2.要求您以各種理由向房屋登記機構、公證機構等的工作人員隱瞞情況、編造理由的。
3.要求您以各種理由向家人、親友隱瞞情況或者事實的。
4.通過各種方式不讓您仔細閱讀貸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公司貸款資質、公司工作人員證件、不提供任何公司或者工作人員的個人資訊包括電話、姓名。
5.以各種理由要求您將抵押物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車輛所有權證等)交由他們保管、存放一段時間的。
6.以方便辦理各種手續為由要求您簽訂空白合同書、承諾書等的。
7.簽訂借款合同的簽訂人與給您轉賬的人不是同一人的。
如遇到上述
情形的,您應當隨時拒絕辦理相關手續、終止合作,防止財產損失;如果已經給您造成財產損失您應當立即撥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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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柚子吃不吃
民間借貸高利息,不犯法。這個跟非法借貸,用於集資牟利不同。不會被判刑或者入獄。
基於雙方自願原則,逾期未還上訴,法律是保護本息24利率和已還本息36利率,對於當前債務超過24利率到36利率,法院不支援也不反對。
這個跟所謂套路貸不同,套路貸屬於敲詐,勒索,強迫行為屬於犯罪。但是民間高利貸是屬於雙方自願。性質不同。所以,吶喊高利貸入刑的的老賴們,可能要失望了。
如果民間借貸高利息入刑,不好意思,你急用錢週轉的時候,誰都不會借給你,借給你本是救你急,結果卻蹲了大牢,換成你,你借麼?
借錢出去本身就有風險,如果利息太低,換成誰都不願意把錢借出去。無固定資產者又貸不到銀行的低息貸款,只能從民間個人借貸。
法律如果還將出借人以利息高來判刑,將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舉個栗子,張三以資金週轉不開為由向李四借100萬,週期一年,答應一年後還200萬。這絕對是標準的高利貸了吧。李四見有利可圖,同意張三的借貸,雙方簽字畫押。張三在一年後,以李四放他高利貸為由,把其告上法庭,法院依照高利貸入刑法規,把李四判刑。這李四冤不冤?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允許民間借貸高息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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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莊燕水
首先是高利轉貸罪。一些放高利貸的出借人以生產經營目的從銀行貸款,再轉貸給借款人謀取高利。它破壞的是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了金融業的利益。實際上,在民間借貸最瘋狂的時候,這類案件比較多。其次是詐騙罪。一些人因為各種原因,偽造借款用途,以借了不還的目的向高利貸出借者借款,然後跑路,最終被以詐騙罪逮捕。第三是非法拘禁罪。一些高利貸出借人為收回借款,將借款人拘禁起來或帶到別的地方,侵犯了借款人的人身權利。第四是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如去年轟動一時的於歡刺死辱母追債人案,借款人的兒子對侮辱母親的要債人拿起了刀,造成要債人一死一傷。
綜上,高利貸本身不犯法,但卻像艾滋病一樣,引起其他致命的疾病。
高利貸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民間融資困難。從金融角度來說,高利貸是一種竭澤而漁的融資方式,只要沾上高利貸,最後一般都不會有好的結果。
生活很美好,未來可期待,請您遠離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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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觀宇說法
其次,對於高利貸的利率標準是有界定的。當高利貸是超過正常貸款利率的借貸,則高利貸的合同,肯定是無效的,因為其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高利貸最受人關注的是其“高利”問題,那麼多高的利息算高利貸呢?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援的。
再次,民間放高利貸是違法的。高利貸就是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錢莊。《中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要求,對從事地下錢莊和高利借貸活動的,一經發現,應立即調查、核實,及時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對經調查認定的各類形式的地下錢莊和高利借貸活動,要堅決取締,予以公告,沒收其非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且,在今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活動中將黑惡勢力滲透的重點領域就直指構建非法高利放貸平臺,成立所謂貸款公司,延伸黑惡勢力犯罪進行“軟暴力”催債。可以看出,高利貸是違法的,不但不受國家法律保護,還要嚴厲打擊。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民間借貸應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高利借貸也並非完全不受法律保護。利率超過36%,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但並不意味著可以不還錢。按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無論利息多高,其合法部分,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債務人要及時償還借款的本金和一定的利息。
當然,因高利貸而起的暴力催債肯定是違法行為,暴利催生暴力,有高利貸的地方,幾乎都能看到暴力催債的影子。隨著掃黑除惡活動的深入開展,暴力催債這種違法行為必將受到嚴厲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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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吳豔偉
三個月國家利率=1.35%,1.35%*4=5.4%,放貸3個月利息超過5.4%=高利貸
半年國家利率=1.55,1.55%*4=6.2%,放貸半年利息超過6.2%=高利貸
一年國家利率=1.75,1.75%*4=7%,放貸一年利息超過7%=高利貸
二年國家利率=2.25,2.25%*4=9%,放貸二年利息超過9%=高利貸
三年國家利率=2.75,2.75%*4=11%,放貸三年利息超過11%=高利貸
五年國家利率=2.75,2.75%*4=11%,放貸三年利息超過11%=高利貸
民間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超出國家規定部分不被認可;
如果債務糾紛涉及到高利貸,超出部分在法院判決和執行時不受保護。
民間高利貸很難構成違法,違法的一般都是暴力催收行為;
雖然國家不認可高利貸,但是基於雙方約定的高額利息也不構成違法,對方仍然可以向你討要;但你可以選擇向法庭起訴,要求判決對方終止高利貸的計息行為;
一般高利貸的暴力催收行為,例如:非法拘禁、騷擾、圍堵、毆打等行為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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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博學多才張教獸
借高利貸不違法
違法是的出借人
綜合利率達到年息36%以上屬於高利貸
這個就是違法行為
如果你現在借了高利貸
馬上收集證據 轉賬記錄 通話保持錄音
作為鑑定是否是高利貸的證據
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一個高額利息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一個是放高利貸是否違法的問題。
一、就高額利息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
利息是出借人最關心、最在乎的問題了。不能不約定,否則視為不不支付利息,也不能約定的太高,否則無效,那麼到底多高的利息合適又合法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段話什麼意思?通俗一點解釋就是,並不是當事人約定多高的利息法律就支援多高的利息,法律只支援合理限度內的利息。具體可以分段看:
綜上,借款時可以約定年利率36%以內的利息,但如果借款人違約、出借人起訴到法院,法律保護的利息範圍也僅是年利率24%以內的利息。實踐中,如果借款人實際支付的利息已經超過了24%,但沒有達到雙方約定的標準,出借人就不要再試圖尋求法律救濟了。
二、放高利貸是否違反犯罪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參考案例的裁判指引顯示“根據出借人一年內在同一地區法院有五個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其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利性,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非法放貸,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其與借款人簽訂的民間借款合同無效,本金以實際借款數額計算、不計利息,擔保人對本息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一旦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借款合同將導致無效,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的還會涉嫌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