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媒體的報道毫不掩飾——“深圳大學2013級資訊工程學院本科生羅婉璐在三家商店共偷走約價值2400港元的化妝品和藥品”。
要是在大陸,這報道肯定是“深圳女大學生羅某”。
這樣報道會不會把一個人毀了呢?
閒蛋旅行
回覆列表
-
1 # 飛翔詩話
-
2 # slam7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不管是學生也好,不是也罷,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點把人逼的無路可走,寬以待人,妥當教育乃中華民族優良美德!
-
3 # 動力豆豆
首先在香港有私隠條例,所有在香港的煤體是不會及不可直報犯人全名,只要曾看過香港煤體的都知道。原因在於偷竊罪行很平常,亦為小事,香港人亦不會太多的注意及關心。而今次事件引發的風波在於主事於香港失聯而沒有通知國內及質疑香港的陰謀論。
香港法律規定,事主有權通知其家人及要求律師在場才記錄供詞,而其間可保持沉默,其間言詞則可作為呈堂證供,而成年人士通知家屬與否皆屬其個人權利,不存在限制其權利及禁止與外聯絡問題。而據普通法精神原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警方要有足夠證據證明犯人罪行,而疑犯不用以任何形式或證據證明自身的清白。只有疑犯被警方告戒後在法院認罪,法院在被告人毫無疑點或使人有足夠證據相信才能被定罪。
失聯深圳大學生,跑到香港去淘金,
盜竊東西被抓住,家人朋友都擔心,
兩千塊錢失信任,遵守規則要文明,
接受法律的審判,道德底線是非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