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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判例實用性分析

    本問題實際想問的是夫或妻一方如基於婚姻關係已居住在被拆遷房屋,以後該房屋被拆遷時是否享有產權,是否可以獲得拆遷利益。

    1、關於基於婚姻關係已居住在被拆遷房屋是否為共同居住人,這個問題並不是這個問題的重點,房屋共同居住人的界定取決於各地方的政策規定,同時,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能否影響到拆遷利益的獲得也是由地方政策所決定的。比如上海地區關於公有住房的相關規定,對共同居住人有一定的界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所稱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2、基於婚姻關係已居住在被拆遷房屋,以後該房屋被拆遷時是否享有產權,是否可以獲得拆遷利益,這個問題在目前普遍存在,能否基於婚姻關係獲得另一方被拆遷房屋的拆遷利益,一般都是另一方祖上遺留房屋,這取決於當時的拆遷政策,將哪些主體納入到本次被拆遷的受償主體中,是否包括基於婚姻發生的配偶關係,一般可能影響拆遷利益受償的因素包括:夫妻關係、直系親屬關係、戶籍是否在被拆遷房屋內、在拆遷房屋內居住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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