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使用者暫停,須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使用者在每一日曆年內,可申請全部(含不透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或部分用電容量的暫時停止用電兩次,每次不得少於十五天,一年累計暫停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用電或國家另有規定的使用者,累計暫停時間可以另議;
2.按變壓器容量計收基本電費的使用者,暫停用電必須是整臺或整組變壓器停止執行。供電企業在受理暫停申請後,根據使用者申請暫停的日期對暫停裝置加封。從加封之日起,按原計費方式減收其相應容量的基本電費;
3.暫停期滿或每一日曆年內累計暫停用電時間超過六個月者,不論使用者是否申請恢復用電,供電企業須從期滿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容量計收其基本電費;
4.在暫停期限內,使用者申請恢復暫停用電容量用電時,須在預定恢復日前五天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暫停時間少於十五天者,暫停期間基本電費照收;
5.按最大需量計收基本電費的使用者,申請暫停用電必須是全部容量(含不透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的暫停,並遵守本條例1至4項的有關規定。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使用者暫停,須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使用者在每一日曆年內,可申請全部(含不透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或部分用電容量的暫時停止用電兩次,每次不得少於十五天,一年累計暫停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用電或國家另有規定的使用者,累計暫停時間可以另議;
2.按變壓器容量計收基本電費的使用者,暫停用電必須是整臺或整組變壓器停止執行。供電企業在受理暫停申請後,根據使用者申請暫停的日期對暫停裝置加封。從加封之日起,按原計費方式減收其相應容量的基本電費;
3.暫停期滿或每一日曆年內累計暫停用電時間超過六個月者,不論使用者是否申請恢復用電,供電企業須從期滿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容量計收其基本電費;
4.在暫停期限內,使用者申請恢復暫停用電容量用電時,須在預定恢復日前五天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暫停時間少於十五天者,暫停期間基本電費照收;
5.按最大需量計收基本電費的使用者,申請暫停用電必須是全部容量(含不透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的暫停,並遵守本條例1至4項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