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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圖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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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左眼陪著右眼哭
同性婚姻我認為應該何法,那樣不用偷偷摸摸,也簡少性病的發生,如果同性和異性戀一樣光明正大的在一起,誰還願意到出亂約呢,同性戀本來就很苦,兩個人相愛,要忍受著,社會和家人的壓力,有於社會的壓力,同性不得已和女性結婚,於是出現大量問同妻,這對那些同妻是不公平的,如果和法了,同性戀也受到法律的保護,社會也穩定,也解決了男多女少的問題,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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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哥本哈根仙靈根
本人可能有點生性涼薄。風花雪月的故事很難感動我。因此,我不會從他們愛不愛情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
從我的三觀出發,同性戀就是一種人生的錯誤,和人類發展背道而馳。他們是偏離正確認知的一群人。
但是,我尊重他們的選擇。這是他們的權利。他們的人生,他人無權做主。
他們並沒有侵犯他人。沒有妨礙其他人的利益。任何揮舞道德大棒,意圖干涉同性戀人群的人,才是真正的惡人。
另外,同性戀合法化,有助於解決當前隱藏的一種啥會茅盾。可以讓幾千萬光棍有個心靈的歸處。所以呢,那些高喊口號的人應該極力贊成並促成此事才對。畢竟,吻定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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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昂的生活日記
我認為應該合法化。
有人一說到同性婚姻合法化,就會說,都是同性戀,人類就滅絕了。
同性戀自古至今都有存在,只不過因為小眾,而不被人接受。有些人甚至會妖魔化同性戀,但我覺得,只是他們的性取向和大部分人不一樣而已,最主要的是,這樣的性取向並沒有傷害到其他人。我認為,我們這個現代社會中,只要不做傷害他人的事情,就沒有必要被禁止。
有人一定會說這樣傷害了父母。但是我認為,父母更應該希望子女過得開心,活出他們自己想要的樣子,而不是讓子女按照父母的想法生活,因為他們並不一定快樂。
所以對於這個事情,我是持造成態度的。因為我一直有個觀點,只要不傷害他人,一切的存在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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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竹絲
每個人都有自己選擇的性取向,現在世界部分國家已立法,給同性戀合法化,中國在許可的時候,也可立法,使同性戀者不用被人看不起,也可公開化,不用偷偷摸摸,給這個族群於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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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微言微語傲江湖
不提倡,不禁止,但應給予合法化。這是目前我對同性戀的看法。準存在,不排斥,不歧視,多包容,多理解,這是我對同性戀的態度。
同性戀是對傳統婚姻制度的顛覆,是文明社會主流婚姻之外的補充模式,是另類婚姻。既然兩個同性者好好相愛,兩情相悅,須臾不離,為什麼不能走到一起呢?正如某同志所說:“你只看到異性戀的情,卻沒看到同性戀的愛。你有你的浪漫,我有我的幸福。你嘲笑我是變態,我可憐你不尊重愛。你可以輕視同性戀的情感,我們證明愛是一樣的。同性戀情是備受考驗的旅行,路上少不了歧視與偏見。但那又怎樣?哪怕全世界都不認可,也要愛得勇敢。我是同性戀,我為自己代言。”
在我們守舊人看來,他們是反傳統;在他們看來,在一起是天經地義。存在即合理,在外人看來,慢慢從看不習慣到看習慣,是需要一個認識過程的;而他們從不適應到相互適應,也需要一個磨合過程。
同性戀利大於弊,可以減少很多問題的發生。比如男女比例失調引發的社會問題,失獨問題等。只要有利於個人身心健康,家庭與社會不妨多理解多包容。
目前,全世界有18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如英國,德國,美國等國家。冰島女總理西於爾扎多蒂是世界上第一個公開同性戀取向的國家領導人。馬丁和萊昂是現代同性戀運動的鼻祖。她們見證了同志運動從謹小慎微的最初起步,到男女同性戀解放呼聲的高漲,再到同志平權進入主流政治領域的發展歷程。在中國大陸,女同性戀最常被稱為拉拉,主要是從臺灣拉子影響而來,又或稱為蕾絲邊。在中國古代,女同性戀亦被稱為磨鏡、對食、自梳等。
同性戀在中國尚無法律保護,當然也會產生好多問題:結婚的合法性得不到法律保障,只能半明半暗苟且生活;由於彼此不能一直保持忠貞,也會相愛相殺;也會好離好散,但不至於因為其他問題縮手縮腳。
從中國及全球看來:同性戀是客觀性的存在,正視這一現實,關注這些特殊群體,施以人文關懷,輔之以法律保障,會更好地保護他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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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國家承諾,是國家對價值取向的態度。法律昭告某事某物合法,其內涵是,國家倡導此事此物,國家承諾以國家力量提供保護,國家願意耗費社會資源去維護;法律昭告某事某物非法,其內涵是,國家意志是抑制此事此物的發展,國家不惜耗費社會資源對其施以抑制。在此之間的灰色地帶,國家不表態度,意即此地帶中的事或物,不值得提倡,或者不必要抑制,或者是提倡、維護的代價過大,高過其收益;或者是抑制、維護的代價過大,高過抑制其的收益。法律是國家承諾,是國家對價值取向的態度。法律昭告某事某物合法,其內涵是,國家倡導此事此物,國家承諾以國家力量提供保護,國家願意耗費社會資源去維護;法律昭告某事某物非法,其內涵是,國家意志是抑制此事此物的發展,國家不惜耗費社會資源對其施以抑制。在此之間的灰色地帶,國家不表態度,意即此地帶中的事或物,不值得提倡,或者不必要抑制,或者是提倡、維護的代價過大,高過其收益;或者是抑制、維護的代價過大,高過抑制其的收益。
對於有害社會基層結構的固定同性性行為伴侶關係,國家不主動抑制就已經很寬容了,還要國家消耗社會資源加以鼓勵、倡導麼?
同性戀不是要其他人尊重差異麼?那你們為何要把自己的行為混同於固定異性性行為伴侶關係呢?固定異性性行為伴侶關係,已經有了名字了,且用了數千年了,你們存在的時間夠久了,名詞也很多了,就旗幟鮮明的打出你們卓爾不群的旗號如何?何必同庸庸碌碌平平無奇的繼後世、有夫婦之義和父子之親的婚姻關係共用“婚姻”名號呢?
不應該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