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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69945485657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診斷申請。 一、申請時,當事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職業史、既往史書面材料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4.作業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5.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受理: 對當事人所提供資料稽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當事人予以補正。 三、調查取證: 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除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外,必要時,診斷機構要深入現場,針對診斷中的疑點進行取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為申請職業病診斷的勞動者提供有關資料。同時,進行臨床檢查和實驗室 檢查。 四、診斷: 參加診斷的醫師應當根據臨床檢查結果,對照受理或現場取證的所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按照職業病診斷標準,提出診斷意見。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要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共同診斷。 職業病診斷機構對勞動者作出職業病診斷,必須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勞動者依據其診斷證明可依法享受職業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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