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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活出來一首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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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1788346970835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
在你懷疑自己有職業病的時候,你可以先向你的用人單位寫一個申請,單位就會出具一些有關證明,如果單位不予出具,那麼可以向安監局投訴,強行要求單位出具相關材料,拿到相關證明後,到當地勞動保障局,就有專門的人帶你去做之後的診斷和檢測,首先要先拿到單位證明,如果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去職業病網的論壇提問,會有專業人員給你解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