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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湖湘客

    恕我智拙,看不懂題主意思,其一,用款人與借款人是什麼關係,難道不是同一人?其二,唯一的房產產權屬於誰?其三為什麼傷心欲絕又沒異議?

    絞盡腦汁,是否可以理解為用款人才是真正的借款人,而題主所說的借款人為擔保人。如果這樣,才好理解。

    題主所說的用款人為實際借款人,因某種原因急需用錢,於是向銀行或民間融資機構借貸,卻又無任何質押物品,如汽車,房產等高價位物品,於是找到題主所說的借款人:,要求其為自己擔保,於是題主所說的借款人(實際是擔保人),用自己的房產作抵押。但到期借款人卻無為償還,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有權向擔保人索賠,這在司法實踐中是存在的。也能獲得法律支援。擔保人向債權人償還借款後,發生了債權轉移,擔保人變成了債權人,此時,新的債權人即原債務擔保人可在追索期內上訴,追討債務,同時,要求法院辦理相關追索期延續手續,保留長期追索權利,防止欠款人在最初的追索期無力償還而賴帳。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權益。

  • 2 # 無與倫比4409

    如該房產屬於家庭共同共有財產,則其他共同共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在進行財產清償時保留其他共有人的份額,可最大維護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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