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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888420651879

    資產減值損失是指因資產的賬面價值高於其可收回金額而造成的損失。新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範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除特別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

    資產減值準備是指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判斷資產是否減值,應依據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損的某些跡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種跡象,企業應對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正式估計。

    資產減值準備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委託貸款減值準備、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資產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它們屬於資產類科目,它們對應科目為“資產減值損失”等科目。

    1.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2.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餘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淨殘值)。

    3.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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