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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540256312630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協議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最好有明確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6、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7、雙方當事人的簽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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