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般情況下,聚會喝酒出事,要由聚會的組織者和積極勸酒者承擔責任。首先,組織者在聚會中起著主持、安排作用,喝什麼酒、怎麼喝、怎麼過來參加聚會、聚會後怎麼回家,一般都要由組織者事先安排好,做好提醒工作。而酒席上每個人的身體狀況,一般也是組織者最瞭解。因此,引導大家理性飲酒,照顧每一個人的健康、安全,是組織者應盡的義務。其次,聚會中積極勸酒者也應當承擔責任。嚴格意義上說,這些人是活躍的“灌酒者”,別人不能喝、不願意喝,仍採取各種手段,迫使他們礙於情面喝酒,從而導致醉酒。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若出現飲酒者飲酒過量導致傷亡,勸酒者也難逃法律責任。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大家都沒有勸酒,但飲酒者自己飲酒過量,就是大家俗稱的貪杯。如果組織者和參加聚會的人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導致貪杯的人喝酒出事,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參加聚會的人發現醉酒者要在酒後實施不法行為而未加勸阻,相關人員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您好,一般情況下,聚會喝酒出事,要由聚會的組織者和積極勸酒者承擔責任。首先,組織者在聚會中起著主持、安排作用,喝什麼酒、怎麼喝、怎麼過來參加聚會、聚會後怎麼回家,一般都要由組織者事先安排好,做好提醒工作。而酒席上每個人的身體狀況,一般也是組織者最瞭解。因此,引導大家理性飲酒,照顧每一個人的健康、安全,是組織者應盡的義務。其次,聚會中積極勸酒者也應當承擔責任。嚴格意義上說,這些人是活躍的“灌酒者”,別人不能喝、不願意喝,仍採取各種手段,迫使他們礙於情面喝酒,從而導致醉酒。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若出現飲酒者飲酒過量導致傷亡,勸酒者也難逃法律責任。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大家都沒有勸酒,但飲酒者自己飲酒過量,就是大家俗稱的貪杯。如果組織者和參加聚會的人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導致貪杯的人喝酒出事,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參加聚會的人發現醉酒者要在酒後實施不法行為而未加勸阻,相關人員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