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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做生意賠了,就給別人寫一張欠條,沒有寫還款時間。因為是好朋友,錢還完之後欠條就沒要。沒想到2011年對方又起訴我,結果法院判我輸了。二審也是維持一審,我可以再到高院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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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青州三一淨水

    首先,2年是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20年時最常保護時效;

    其次,借條若未寫明或約定還款期限,則不受一般時效限制,但依然受20年最長時效限制,所以,理論上講,有效期為20年;

    再次,有效期20年有幾個適用條件,即自借條出具之日起,債權人從未催討款項、未主張還款,則訴訟時效並未起算;

    也就是說,如果你拿著借條,沒去討,那麼20年內隨時討都可以;

    但是,如果你曾經催告過(以書面為準),並留有證據在對方手上,那麼應當自催討之日起2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就過了訴訟時效,成為自然債務。

    最後,再次明確,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法院對其民事權利不予保護的法律制度。按照民法通則規定,對於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期兩年;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主張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綜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要求還款之日起計算,一般也就是起訴時起算。但最長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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