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再憑《申請單》開具紅字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第十六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稽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九條規定,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四、簡化紅字專用發票辦理手續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不再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影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再憑《申請單》開具紅字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第十六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稽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九條規定,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四、簡化紅字專用發票辦理手續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不再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影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