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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荒原漫遊者

    我認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機有無限防衛權,乘客參與制止該行為導致當事人受傷害的,不需要承擔責任。可惜的是,還有很多的法官不這麼認為。

  • 2 # 可樂樂果

    可以歸為“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類吧。具體接近“破壞交通工具罪”(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搶奪方向盤屬不屬於破壞交通工具重要部件,要看法官的意見了

  • 3 # 風雲26610126

    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現實中,需要有關部門對這樣一種行為進行重新審視,準確適用法律,嚴厲打擊。

    眾所周知,駕駛機動車本身就是一項存在著高度風險的行為。行車過程中,如果駕駛員失去了對方向盤的控制,那麼必將會發生交通事故。尤其機動車高速行駛時,極有可能會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後果不堪設想。因此,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具有相當大的社會危害性,視情節輕重,應當進行刑事處罰。

    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所威脅的是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構成該罪。

    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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