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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寫借條的人不同,這是可能的。
一是借款人不識字,必須請人代為書寫,舊社會民眾多不識字,相應的出現了代書先生。代書人最好是借款利益的共享者。借條上必須寫明代書人的姓名,旁邊證人的姓名,都按手印。旁證人最好是借款人的家人,親屬。旁證人最少一個,並註明與借款人的關係。
借款人有文化,但特殊情況寫不了,例如手受傷,甚至截肢,重病,都可以請人代寫。
代書借條的,還可以請求公證,但一般都不必要了。
出現糾紛,借出人提起訴訟的,代書人,旁證人都應該出庭作證。實在不能到場的,也應該出具自書證明,錄音錄影。
1,借條的格式內容必須齊全,出借人、借款人的姓名必須全稱,借款金額必須有漢字大寫。
2,借款立據人必須與實際收款人一致,不一致的必須有簽名借款人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實際收款人的收款說明。
3,在有時候可以選擇和變換借款立據人的情況下,應該首選有償還能力的、年輕人為宜,儘量迴避50歲以上、身體多病、無固定職業、無固定財產的人作為借款立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