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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江蘇律師秦棟樑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秦棟樑認為:其一,首先需要區分考察外賣派送員提供勞動的物件,區分實際用工主體,實踐中網路平臺運營商往往不直接與外賣派送員發生聯絡,而是將外賣業務按區域發包,如美團等 ;其二,在明確用工主體的前提下,對於外賣派送員與用工主體之間的關係 ,司法實踐一般會把握保護勞動者權益與促進勞動力市場靈活性的平衡關係,綜合考量用人單位網路平臺的運營形式、勞動者從業狀況、網路平臺對勞動者的管理程度、勞動者收入分配方式及勞動者是否獨立承擔經營風險等因素,依法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其三,對於發揮聯絡中介作用的網路平臺,勞動者透過網路平臺與企業建立工作聯絡關係,企業透過網路平臺提供服務資訊,並透過網路平臺收取管理費或資訊費用的,雙方不宜作為勞動關係處理。如果勞動者未與網際網路平臺企業訂立勞動合同,而是簽訂了承包合同、委託協議等,一般應從其約定來認定雙方的法律關係。如果雙方關係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要求,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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