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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銳眼說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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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ZHUGONGYUAN
提問者把《物權法》明晰的小區產權處置權所有者搞混淆了,在小區規劃區域內除開發商沒有出售的產權外,所有物業處置權歸小區業主,物業管理部門不擁有處置權!
小區裡面的車位都緊張,這個問題一直存在。
物業公司不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權所有者,小區裡面的任何東西,物業公司都不擁有處置權,當然其中包括小區車位。
物業公司出售車位的條件,一是開發商授權委託物業公司銷售的開發商擁有處置權的權屬車位,二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小區人防工程,這種車位經過申請批准規劃的閒時臨時車位出租權(這種車位一般出租最長時間不超過二十年,購買使用權時要特別注意!)
再有就是有小區業主大會或者是經過業主委員會授權給物業公司,出租小區業主共有部分面積的共有車位,需要說明的是,只是車位的使用租賃權。
分清車位權屬後,再說收取費用給誰,開發商擁有處置權的車位,是和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一致,產權是七十年,收費單位是開發商。利用人防工程規劃的車位,根據誰投資誰受益原則,大部分都是開發商投資並
在所有車位售出和租賃活動中,物業公司只提取少量的佣金來行使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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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皮球RushII
簡單明瞭的答一下。包括物業和開發商。
一切以誰擁有產權為準。
第一,物業無權出售。他沒產權。
第二,地上車位不能出售,因隨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隨即轉讓為業主所有。簡單的說,就是整個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已經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三,人防車庫不能出售。因人防產權屬於國家。
第四,普通地下車庫,需要房管局查證房產銷售價格的組成部分和公攤組成(公攤極個別的含車庫,幾乎沒有含的)。
如果已計入,則不能出售。
PS:
1、就算開發商能辦理車位的產權證,也不一定是合法出售。
2、想合法賣車位,其實還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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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起訴ETC的消費者
這是個偽命題,物業不是車位的產權人,不會傻得冒著法務風險來賣不屬於他的車位,車位不賣出去,他收取的租金收益(使用費加管理費)比賣掉只收管理費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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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嚮往與認可
小區的一草、一木、每一寸土地全都是廣大業主的。小區的營業外收入,比如停車費、廣告費、蜂巢進場費、淨水裝置進場費等等歸全體業主所有。考慮到物業負責管理可適當分成,但物業拿的永遠是小頭。但現實中小區的收入都被物業拿走了,究因是無人管理,業主委員會成立太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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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風冷胡楊林
物業公司在小區沒有產權屬物,所以它不會幹違法的事情來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車位出售只能是產權所有者(業主)才能乾的事情。開發商可以委託物業公司代售車位,當然了車位售賣收入也只能是產權所有者。物業公司只是代售服務獲得一份佣金。
回覆列表
我看了前面的很多天真的人,從法律法規等方面來天真的回答說,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力出售車位的。但是,如果人家真就這麼做了呢?你能怎麼辦?
物業公司對於居民小區來說,其角色相當於是一個家庭裡的保姆,也就是小區保姆。而保姆是沒有權力來處置這個家庭裡的財產的,除非得到了這個家庭成員的多數人授權,或者這個家庭中家長的委託。而且,處置後的財產收益,除了其辛苦費外,是屬於這個家庭的。
從這個提問的簡單的三句話,可以判斷出幾個情況。
一、題主的基本概念、基本常識比較欠缺。
二、這個小區還沒有成立業委會,或者即使成立了,也是名存實亡的,沒有宣傳,或者沒有引導小區業主對於區各方面認識能力的提高。
三、這個小區的秩序不是太好。
先來說說車位和車庫的區別。
車位一般指公共地面上劃出來的,供停車的位置,而這個是沒有也不能劃分為獨立產權的。車庫,包括地下停車場裡劃出的車位,很多是可以辦理產權的,而其初始產權屬於開發商。這是可以出售的,產權也是可以變更的。
姑且把題主提出的問題,就是車位假設為地面上劃出的車位。
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力,也不會把地面車位出售的。
但是,任何事情都不會有絕對的,也有可能存在這方面的情況。那是有幾個前提的。
第一個前提就是前文中說的小區的基本情況,無業委會、無熱心業主、大家對小區事務比較冷漠。
第二個前提就是物業公司的負責人膽子很大,在充分掌握了小區的這些現狀後,才會這樣的辦。當然,它絕不是真正的“出售”,實質就是收上一大筆錢而已。
第三,物業公司已經想好了退路,就是把這筆錢從傻傻笨笨加上又比較自私的業主中,收了一筆錢後,差不多的時間後就退場了,之後留下了一堆遺留問題。
一些天真的人不要天真的想著物業公司不敢這樣幹,其實是會有人乾的。就如同一個保姆到了一家挺無能的人家後,也可能把這家人的一些財產賣了後就走人跑路的。
為什麼會這樣判斷呢?
在小區無序、業主冷漠還有一些業主極為自私的情況下,小區車位極為緊張的前提下,這是非常容易操作的,甚至就是小區的公共用房,都有可能被物業公司“出售”的。
就以這個提問中車位來說吧:在如今停車極為艱難,車位極為緊張的情況下,小區裡的人誰都希望有一個固定的車位。在小區裡沒有人組織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抓住這個漏洞和空子,把一些公共地面車位“出售”了,並且是明正言順開了收據的。三五年後,物業公司退出了。那麼,誰來解決這個車位的問題呢?誰有能力、誰有信心解決。如果有人想解決,“買”了車位的業主拿著收據,就是自己買的,誰想佔我的車位,那是不可能的。如果這個時候,小區產生了一個較強的業委會,想要收回車位,那麼買車的業主可以讓一步:退我的錢來!這個時候,物業公司早就走了,說不定老闆都換了幾薦人了,甚至早就登出或者轉讓了,人家也不會承認,更不可能退錢。如果遇上小區“買”車位的業主是帶有一點耍橫的,因為本身小區車位就緊張啦,業委會人員又是怕事的情況下,這個問題根本就是無法解決的,即使是找到社群、找到街道辦、找到房管住建部門,也同樣是難以解決這個事的。最後找到法院(誰會帶頭去以原告的身份起訴業主呢?),即使法院判決這個車位要退回來,那麼,法院會天天派人來守著這個車位嗎?“買”車位的業主同樣是可以長期固定地佔用這個車位的,小區裡會有誰去跟這個業主搶這個車位嗎?肯定沒有人去嘛(小區裡真有這樣的人的話,小區裡的業委會早就組織起來啦,也就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了)。而如果這樣的人多了,這些“買”了車位的人又會聯合起來,這樣的情況下,個體的業主,誰還有能力去佔停這些車位呢?
這就是小區治理中的複雜情況。
你不要說是還是人家出錢,“買”的車位了,政府相關部門有法律法規不允許在小區裡私搭亂建的,就有人搭起來了,建起來了,如果執法部門不強力執法,人家在公共用地上多建起來的房子,不同樣是好好的住著用著嗎?
因此,避免這些遺留問題產生的手段或者方法之一,就是小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業主委員會,在監督物業公司的同時,也為小區所有人制定出大家都要遵守的各種規矩。農村裡都有各個村寨的村規民約的,城市小區裡也應該是要有區規民約的。而且,這個區規民約是要小區裡的業主們,大家不要冷漠,都熱心地參與進來共同商量制定的 ,並且要共同遵守,互相監督。
不要天真地想著,會有與小區不相關的人來為一個小區制定出區規民約的,即使社群、街道辦等是因人有小區居民投訴反映,從某個地方複製來了,沒有人監督,沒有人遵守,不就是廢紙一張嗎?就比如在一個農村裡,鄉政府從一個做得好的村子影印了人家的村規民約,貼到了另一個比較混亂的村子裡,但這個村子裡的群眾都不參與,還沒有一個村子裡的得力的組織,能管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