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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山木3214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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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民工在天涯
6月26日我已回答過類似問題,但迄今所有的回答中,僅有獨孤1749的回答與我對相關法律法規有著共同的理解!說明我們這個國家在普法用法方面存在著千差萬別的認知!其中包括少數律師,在回答問題時抱著蜻蜓點水式的態度一語帶過,似乎對提問不夠尊重,要麼對如何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去解讀案例顯得不夠認真。
6月26日我已回答過類似問題,但迄今所有的回答中,僅有獨孤1749的回答與我對相關法律法規有著共同的理解!說明我們這個國家在普法用法方面存在著千差萬別的認知!其中包括少數律師,在回答問題時抱著蜻蜓點水式的態度一語帶過,似乎對提問不夠尊重,要麼對如何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去解讀案例顯得不夠認真。
《侵權責任法》說得很詳盡,篇幅也很長。對本案例,我的看法先確定房主、包工頭、傷亡工人相互之間組成那種法律關係。房主蓋房與包工頭或與施工人員之間只能為勞務和僱傭關係,涉及的只是經濟關係。法律並沒有苛求用工方必須履行為勞動方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的義務。
第一種情況,房主與包工頭的建房合同採取包工包料最後完成移交建房成果,屬勞務關係。這種情況發生人身傷亡,只要房主不是錯誤干涉或提供的環境條件惡劣而造成,賠償在包工頭與工人之間進行,包工頭僅根據涉及房主方面責任提出追償。
第二種情況,包工頭與房主簽訂的是清工,也就是隻向房主提供人工和技術,這是屬僱傭關係。發生死亡,包工頭與死者代理人並同房主根據事故發生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房主有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當事人或第三方責任人的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