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是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在全球範圍內主要的銀行資本和風險監管標準。巴塞爾委員會由來自13個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組成。
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出臺。這個協議極為簡單,核心內容就是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突出強調了兩點:
1、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2、母國和東道國應共同承擔的職責。
1983年5月,修改後的《巴塞爾協議》推出。巴塞爾協議的實質性進步體現在1988年7月透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
該報告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1、資本的分類;
2、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
3、1992年資本與資產的標準比例和過渡期的實施安排;
4、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的範圍。
巴塞爾協議鼓勵銀行不僅要識別當前的風險,而且要識別將來的風險,並且改進現有的風險管理體系來管理這些風險,即巴塞爾協議力求建立一個更為前瞻性的資本監管方法。巴塞爾協議的三個支柱包括:最低風險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監管和內部評估過程的市場監管。
《巴塞爾協議》是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在全球範圍內主要的銀行資本和風險監管標準。巴塞爾委員會由來自13個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組成。
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出臺。這個協議極為簡單,核心內容就是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突出強調了兩點:
1、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2、母國和東道國應共同承擔的職責。
1983年5月,修改後的《巴塞爾協議》推出。巴塞爾協議的實質性進步體現在1988年7月透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
該報告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1、資本的分類;
2、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
3、1992年資本與資產的標準比例和過渡期的實施安排;
4、各國監管當局自由決定的範圍。
巴塞爾協議鼓勵銀行不僅要識別當前的風險,而且要識別將來的風險,並且改進現有的風險管理體系來管理這些風險,即巴塞爾協議力求建立一個更為前瞻性的資本監管方法。巴塞爾協議的三個支柱包括:最低風險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監管和內部評估過程的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