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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25020252392

    首先,所謂的續期強調的是土地使用權期限的續期,不是房屋所有權的續期。我們要知道,房屋所有權沒有期限,有期限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因為咱們國家的土地使用權是國有的,或者集體所有的,個人是沒有所有權的,只是使用權。而且不同的用途,使用權期限不同。比如說商業用地的就是40年,居住用地就是70年,工業用地就是50年,旅遊用地也是40年等等。

    其次,民法典中的續期強調的是自動續期。意思就是不需要特別的程式,也不需要特別的條件等等,期限自動就延期了。

    再次,民法典中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原則上應該是要繳納的,但可以減免。具體繳納多少、什麼標準、繳納多長時間的、什麼情況下減免,減免多少、需要等到具體的法律法規出臺,現在還沒有具體規定。在實踐中比如溫州、青島等地方,已經有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了,政府的處理措施是暫時免費續期。

    最後,對於非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在法律上是早已經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使用人應該提前向政府申請,得到政府批准後要重新簽署土地使用合同,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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