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被吊銷無法恢復,且三年內不能使用。營業執照吊銷是沒法恢復的,三年內不能使用,如果要沿用原營業執照只能等三年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四)與登出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登出手續:(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營業執照被吊銷無法恢復,且三年內不能使用。營業執照吊銷是沒法恢復的,三年內不能使用,如果要沿用原營業執照只能等三年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四)與登出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登出手續:(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