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一個國家對某一領土擁有主權,必然要在法律上取得證據。作為國家領土取得方式之一,歷史上有一個原則就是“先佔”。
1、在從法律上論證領土的歸屬時,“先佔”是被使用得較多的一個名詞。所謂“先佔”是指“一個國家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主權的一種佔取行為”。
2、它是傳統國際法對國家取得領土主權而規定的方式之一,具體實現時又包括以下幾個條件:首先,佔領必須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其次,佔領的土地必須是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管轄之下的“無主地”。
3“佔領”必須是“有效”的佔領,即佔領者必須對被佔領的土地實行了有效的管理,“簡單的發現不產生主權”。
4、佔領別國領土是非法的,無論佔領多長時間,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取得主權。
二、現代國際社會已很難尋找到“無主地”,所以“先佔”作為領土取得的一種方式也已為現代國際法所拋棄。但“先佔”原則在回溯過去,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時依然有著非常重要的借鑑意義,畢竟那個時候作為領土取得的方式之一,它是合法的。
一、判定一個國家對某一領土擁有主權,必然要在法律上取得證據。作為國家領土取得方式之一,歷史上有一個原則就是“先佔”。
1、在從法律上論證領土的歸屬時,“先佔”是被使用得較多的一個名詞。所謂“先佔”是指“一個國家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主權的一種佔取行為”。
2、它是傳統國際法對國家取得領土主權而規定的方式之一,具體實現時又包括以下幾個條件:首先,佔領必須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其次,佔領的土地必須是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管轄之下的“無主地”。
3“佔領”必須是“有效”的佔領,即佔領者必須對被佔領的土地實行了有效的管理,“簡單的發現不產生主權”。
4、佔領別國領土是非法的,無論佔領多長時間,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取得主權。
二、現代國際社會已很難尋找到“無主地”,所以“先佔”作為領土取得的一種方式也已為現代國際法所拋棄。但“先佔”原則在回溯過去,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時依然有著非常重要的借鑑意義,畢竟那個時候作為領土取得的方式之一,它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