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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740352046939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並按本制度關於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作調整。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並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成本、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帳,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專案。根據上述規定,你單位這項已投入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在建工程,應暫估入帳並計提折舊,待工程決算後根據發票所列成本再做相應調整。另需提醒的是,由於你單位尚未取工程款發票,此項工程計提的折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應待工程決算取得發票後,按照稅法規定將所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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