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的有條件性。《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法律或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提出了明確要求,有興趣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具備的資格、實力、專長,依據優勢互補的原則,成立投標聯合體,爭取投標成功,聯合體的成立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
2)組成的自主性。聯合體應根據自主的原則組成,其行為屬於各方自願的、共同的法律行為,法律也沒有賦予招標人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的權利,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4款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3)組織的臨時性。工程建設聯合體投標一般適用於大型建設專案和結構複雜的建設專案,在開標評標定標之後,如果聯合體未中標,則聯合體即解散;如果聯合體中標,則聯合體依照聯合體協議確定的各方在招標專案中承擔相應的工作和責任,在完成招標專案並經有關方面驗收後解散,所以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1)主體的有條件性。《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法律或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提出了明確要求,有興趣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具備的資格、實力、專長,依據優勢互補的原則,成立投標聯合體,爭取投標成功,聯合體的成立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
2)組成的自主性。聯合體應根據自主的原則組成,其行為屬於各方自願的、共同的法律行為,法律也沒有賦予招標人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的權利,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4款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3)組織的臨時性。工程建設聯合體投標一般適用於大型建設專案和結構複雜的建設專案,在開標評標定標之後,如果聯合體未中標,則聯合體即解散;如果聯合體中標,則聯合體依照聯合體協議確定的各方在招標專案中承擔相應的工作和責任,在完成招標專案並經有關方面驗收後解散,所以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