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經濟往來”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但是涉及賄賂犯罪的,受賄方是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方是一般主體,所以,“經濟往來”應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權範圍內管理實施工程專案的招投標、政府採購等活動中,投標人為了取得投標資格而向國家工作員行賄,為投標人“量身定做”設定投標門檻,提高中標率,或在工程專案的招投標、政府採購等活動中,行賄行為人為了取得工程承包權向工程專案的招標管理者行賄等,均應認定為“經濟往來”中的賄賂行為。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經濟往來”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但是涉及賄賂犯罪的,受賄方是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方是一般主體,所以,“經濟往來”應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權範圍內管理實施工程專案的招投標、政府採購等活動中,投標人為了取得投標資格而向國家工作員行賄,為投標人“量身定做”設定投標門檻,提高中標率,或在工程專案的招投標、政府採購等活動中,行賄行為人為了取得工程承包權向工程專案的招標管理者行賄等,均應認定為“經濟往來”中的賄賂行為。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