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共計11天,屬於國家法定節日安排加班需支付三薪,其餘放假日期加班支付雙薪。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共計11天,屬於國家法定節日安排加班需支付三薪,其餘放假日期加班支付雙薪。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