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2011
第135條規定:礦井總迴風巷或一翼迴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136條規定:採區迴風巷、採掘工作面迴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138條規定:(1)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2)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3)採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4)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裝置,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煤礦安全規程》2011
第135條規定:礦井總迴風巷或一翼迴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136條規定:採區迴風巷、採掘工作面迴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138條規定:(1)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2)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3)採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4)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裝置,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