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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281771715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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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aazhu1
所謂併發症,是指《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的第三種情況,即 “發生難以避免的併發症”。
併發症就一般意義上的理解,是指某一種疾病在治療過程中,發生了與這種疾病有關的另一種或幾種疾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的“難以避免的併發症”,是指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一種疾病合併發生另一種疾病,而後—種疾病的發生是醫務人員難以預料和防範的。這說明,一種疾病併發另—種疾病所導致的不良後果,並非由於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所致,因此不屬於醫療事放。可見,併發症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
1.後—種疾病的發生是由前一種疾病所引起的;
2.從後—種疾病的發生規律上看,前後疾病之間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只具有偶然的因果關係。因此,後種疾病的出現屬突發性的;
3.後種疾病的出現非因醫務人員的過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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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2817717159420
脊柱損傷病人,首先搬運很重要,在搬運過程中一定要保持脊柱在同一水平線上,既然是脊柱損傷那一定是平臥於硬板床上,那麼護理問題就出現了,第一,壓瘡,要按摩受壓處面板,保持床單元清潔,做到六勤,第二墜積性肺炎,積極抗感染治療,定時翻身扣背,霧化吸入稀釋痰液,第三,靜脈血栓,第四,尿路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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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aazhu1
所謂併發症,是指《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的第三種情況,即 “發生難以避免的併發症”。
併發症就一般意義上的理解,是指某一種疾病在治療過程中,發生了與這種疾病有關的另一種或幾種疾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的“難以避免的併發症”,是指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一種疾病合併發生另一種疾病,而後—種疾病的發生是醫務人員難以預料和防範的。這說明,一種疾病併發另—種疾病所導致的不良後果,並非由於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所致,因此不屬於醫療事放。可見,併發症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
1.後—種疾病的發生是由前一種疾病所引起的;
2.從後—種疾病的發生規律上看,前後疾病之間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只具有偶然的因果關係。因此,後種疾病的出現屬突發性的;
3.後種疾病的出現非因醫務人員的過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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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損傷病人,首先搬運很重要,在搬運過程中一定要保持脊柱在同一水平線上,既然是脊柱損傷那一定是平臥於硬板床上,那麼護理問題就出現了,第一,壓瘡,要按摩受壓處面板,保持床單元清潔,做到六勤,第二墜積性肺炎,積極抗感染治療,定時翻身扣背,霧化吸入稀釋痰液,第三,靜脈血栓,第四,尿路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