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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852944140293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迴避而不迴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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