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標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可以釋出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採取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其他法規也有類似規定。
根據《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標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可以釋出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採取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其他法規也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