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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979185224688

    本人僅從學術學科角度出發解釋,至於個人觀點則忽略不談。按照主流學術觀點及多數課本教材,經濟法的性質歸屬於社會法,即公法與私法的交叉中的第三法域。社會法,即調整社會生活中各種社會主體因參加社會活動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不同於傳統的公法,即強調以國家公權介入,具有強制性效力調整維護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法律規範,以及傳統的民法,即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處分自由等基礎發生的人身關係及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由經濟法的構成體系來看,經濟法亦屬於公私交疊的社會法領域。經濟法的體系,由市場主體規制法,市場秩序規制法,宏觀調控法以及經濟監管法組成。簡單明瞭舉個例子,在市場主體規制法中,假如樓主設立一間公司或者企業,此是基於樓主作為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或說處分原則而實施設立公司的行為,經濟法承認並對此行為賦予認可的法律效力,除此外,樓主還需依照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比如公司法律形態的選定、出資額、股東等等都必須符合經濟法的規定,此又體現了公法的性質,即國家干預經濟,要求經濟法主體按照具體要求實施一定法律行為才可產生相應法律後果。望不懂得地方敬請追問!各位法學和其他知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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