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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人力資源專家楊少俠

    《職業病防治法》中所稱的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患病者必須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不一定就會患職業病,與工作有關的疾病也不一定都是職業病,職業病有其特定的範圍,既國家規定的法定職業病,凡屬法定職業病的患者,可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工作場所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下列三類:

    1、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如鉛、苯系物,氯、汞等生產性毒物;生產性粉塵、噪聲、電離輻射及傳染性病原體等;

    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勞動組織和制度不合理,勞動作息制度不合理,勞動強度過大或生產定額不當,勞動者精神(心理)性職業緊張;長時間處於不良體位或姿勢,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勞動等。

    3、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環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熱季節高溫輻射,寒冷季節因窗門緊閉而通風不良等;廠房建設或佈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和無毒工段安排在一個車間,由不合理生產過程所致環境汙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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