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證繼續教育當年領證的免繼續教育,從領證的第二年開始繼續教育。相關會計繼續教育規定第三十一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登記制度。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可以透過以下兩種途徑:(一)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公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報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資訊,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人員從業檔案資訊系統,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第三十二條 會計人員由於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稽核確認後,其沒有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取得。第三十三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依據之一。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會計從業資格證繼續教育當年領證的免繼續教育,從領證的第二年開始繼續教育。相關會計繼續教育規定第三十一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登記制度。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可以透過以下兩種途徑:(一)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公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報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資訊,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人員從業檔案資訊系統,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第三十二條 會計人員由於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稽核確認後,其沒有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取得。第三十三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依據之一。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