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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可樂LD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留置權的主要特徵如下:

    第一,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二,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

    第三,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

    第四,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二、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

    第一,債權人佔有動產。

    第二,佔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係。

    第三,債務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債務。

    《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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